使用条款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本使用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旨在具体规定(株)EVERTRAN(以下简称“公司”)与使用顾客(以下简称“会员”)之间,有关公司提供服务的注册条件及使用相关的各种事项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2条 (使用条款的效力和变更)

① 本条款通过在服务菜单及公司网站公告或以其他方法通知顾客(包括注册本公司会员的顾客在内的所有想要利用本公司服务的用户)发生效力。可以在主页上确认条款。

② 公司在发生合理事由时可变更本条款,如果有任何变更,公司将立即提前披露。

第3条 (条款外准则)
① 使用服务时适用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未明示的事项,依照《电信基本法》、《电信事业法》、《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令的规定。

第4条 (术语的说明)
①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使用顾客”是指使用会员制服务的用户。
2. “使用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使用顾客之间就使用服务而签订的合同。
3. “用户名(ID)”是指由会员选择并经公司批准的英文字母和数字的组合,用于会员识别和使用会员服务。
4. “密码”是指使用顾客选择的字母和数字的组合,目的在于确认使用顾客与相应用户名匹配,以保护使用顾客的权益。
5. "解除"是指公司或会员解除使用合同。
②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特定信息的规定,但第1项规定除外。

第2章 使用合同

第5条 (使用合同的成立)
① 使用合同在希望使用服务的顾客同意本使用条款内容和公司批准顾客使用申请后成立。
② 如同意本使用条款,在申请时请单击(株)EVERTRAN的“同意”按键,以表示意向。

第6条 (申请使用服务)
① 希望使用本服务的使用顾客提供公司要求的信息(姓名、电子邮件、联系方式等),注册会员后即可使用。
② 所有会员必须提供会员本人的姓名和电子邮件才能使用本服务,如果不使用实名,则可能无法使用服务。
③ 注册会员时必须填写可用的电子邮件才能注册。
④ 盗用他人名义(姓名或电子邮件)申请使用的会员ID可不经事先预告立即删除,盗用他人名义者可能根据相关法令受到处罚。
⑤ 公司可以根据等级区分使用本服务的会员,并根据等级提供服务。

第7条 (个人信息的保护和使用)
公司实施隐私政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服务用户的个人信息。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使用,适用相关法令及公司的隐私政策。但是,对于因用户原因而暴露的信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8条(批准和限制使用申请)
① 公司对依照第6条的规定申请使用的顾客,在业务执行上或技术上无障碍的情况下,批准顾客使用服务。
② 公司对于以下各种情况,不予批准使用服务。
- 以他人名义申请或姓名非实名者
- 附上虚假文件或填写虚假内容的申请者
- 根据《信用信息的使用和保护相关法律》被登记为PC通信、网络服务的信用不良者
- 以妨碍社会安宁秩序或美风良俗为目的的申请者
- 在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被登记为PC通信、网络服务的不良用户
- 不满足其他公司规定的使用申请条件
③ 公司在服务使用申请符合下列各号的情况下,可保留批准,直至保留批准的原因解除为止。
- 公司没有足够的设备
- 公司发生技术障碍
- 因其他公司的归责事由导致难以批准使用
④ 公司根据规定,在使用申请未被批准或被限制的情况下,应立即告知申请使用的顾客。
⑤ 如果申请使用顾客是未成年人,公司可以根据单独确定的规则限制同意。

第3章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9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① 如果公司认定会员提出的意见或投诉正当,应立即处理。但如遇难以立即处理的情况,应向会员说明原因和处理日程,并采用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等通知会员。
② 公司有义务根据公司制定的隐私政策,保护使用顾客的个人信息。但根据法律规定的合法程序提供时除外。
③ ③ 公司不顾第2项规定,要超出通知或明示的范围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时,必须向有关会员个别通知并获得同意。 ④ 公司为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在设备发生故障或灭失时,应立即进行维修或修复。但是,在发生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其他不可避免的情况时,可暂停或停止该服务。
⑤ 公司应在使用合同的签订、合同事项的变更及解除等与会员合同相关的程序及内容等方面,为会员提供便利。
⑥ 关于业务,公司可以在会员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创建和使用全部或部分成员的个人信息统计数据资料,并可通过该服务将cookie传送至会员的电脑。此时,会员可以更改电脑浏览器的设置,拒绝接收cookie或对于接收cookie发出警告,对于更改cookie的设置带来的服务使用变更结果,责任在于会员本人。

第10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① 会员在使用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 盗用其他会员的ID和密码
- 将使用服务获取的信息用于个人使用目的以外,如通过复印、加工、翻译、二次制作等用于复制、演出、广播、展示、发行、出版等或者提供给第三方
- 损害或影响他人名誉的行为
- 侵害公司的著作权、第三方的著作权等其他权利
- 故意发布违反公共秩序和美风良俗的信息、语句、图形、语音等
- 客观地认定为与犯罪相关的行为
- 上传或散布电脑病毒感染资料,导致与服务相关的设备错误启动或导致信息等被破坏或引发混乱
- 发送影响服务稳定运营的信息或收信人明确拒绝收信的广告性信息
- 接收来自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和消费者保护团体等权威机构的纠正请求
- 收到选举管理委员会的终止、警告或纠正命令的违反选举法的行为
- 其他违背相关法令的行为
② 会员应遵守本条款规定的事项、服务使用须知及注意事项,同时应遵守公司公告或另行发布的事项。
③ 会员未经公司明确的提前同意,不得利用服务进行营业活动,如有违反,公司对导致的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④ 会员就上述经营活动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义务。
⑤ 会员不得将服务的使用权限、其他使用合同上的地位转让和赠与给其他人,不得作为担保提供。
⑥ 会员未经公司事先同意,不得挪用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及功能。
⑦ 当使用顾客访问或使用电子签名或用户名(ID)等要求查阅或更正其个人信息时,公司应确认用户身份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⑨ 公司应就个人信息收集用户意见,并制定处理投诉的程序。

第4章 服务的使用

第11条 (服务使用的时间)
① 在公司业务或技术上没有特别问题时,服务以年中无休、1日24小时使用为原则。但公司在系统定期检修、增设及更换时,可在公司规定的日期或时间暂停服务,因预定作业而暂停服务时,将通过网站提前公告。
② 公司因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服务中断的情况(系统管理员故意、无过失的光盘障碍、系统故障等),无法事先通知,对于因为他人(PC通信公司、基干通信服务商等)的故意、过失导致的系统中断等,不进行通知。

第12条 (用户ID管理)
① 会员对于用户名(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本人。
② 如果会员的用户名(ID)被不正当使用,会员必须向公司通报该情况。

第13条 (发布信息的管理)
① 公司可未经事先通知删除、移动或拒绝上传以下各号规定的发布信息或资料。
- 对其他会员或第三方进行严重侮辱或损害名誉的内容
- 散布或链接违反公共秩序及美风良俗的内容
- 助长非法复制或黑客攻击的内容
- 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
- 客观地认定为与犯罪相关的内容
- 侵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内容
- 违反公司规定的发布信息原则或不符合留言板性质的内容
- 判定为其他违反相关法令的情况

第14条 (关于发布信息的著作权)
① 会员不得将使用服务获取的信息进行随意加工、销售等,不得把网站登载的资料用于商业目的。
② 公司对于会员在服务内上传或发布的内容,判断为属于第13条各号规定时,可不经提前通报而删除、移动或拒绝上传。

第15条 (提供信息)
① ① 公司在会员使用服务期间,认为有必要时,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法向会员提供多种信息。

第5章 解除合同及使用限制

第16条 (合同变更及解除)
① 会员要解除使用合同时,会员本人应联系公司的客服中心,申请注销会员。

第17条(使用服务的限制)
① 如果会员在服务使用中违反了本条款第10条的内容或属于以下各号的任何一项,公司可以限制会员使用服务。
- 使用妨碍美风良俗的低俗ID及昵称
- 严重侮辱其他用户,或干扰使用服务
- 其他妨碍正常服务运营的情况
- 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等相关公共机构要求改正的情况
- 非法主页
1. 上传商业软件或破解文件
2. 登载违反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审议细则第7条的淫秽物
3. 包括旨在执行反国家行为的内容
4. 擅自复制有著作权的文章或上传mp3
- 散布导致信息通信设备故障或信息等破坏的电脑病毒程序等
② 根据上述使用限制规定,对使用服务的会员,在未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可暂停其使用服务、解除使用合同等,根据不良用户处理规定处理。

第6章 损害赔偿和其他事项

第18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和索赔)
① 如果会员因服务造成的损害是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会员故意或疏忽造成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 在电子商务托管和一般托管的情况下,对于相应的服务使用会员,公司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应遵守上述第1项的规定。
③ 如果公司因会员在使用服务时发生的非法行为而收到会员以外的第三方的索赔、诉讼等各种投诉,相应会员必须为公司免责而努力,并赔偿公司因此而发生的全部损失。

第19条(免责声明)
① 公司在发生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类似的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时,可从提供服务相关的责任中免责。
② 公司在基干通信事业商停止电气通信服务或未正常提供时,对于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③ 公司对于因服务设备维修、更换、定期检修、施工等不得已原因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④ 公司对于会员的归责事由导致的使用服务的障碍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⑤ 公司对于用户的电脑出错发生的损害,以及会员虚假填写个人信息及电子邮箱地址时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⑥ 公司关于会员在网站发布的各种信息、资料、事实的信赖度、准确性等内容不承担责任。
⑦ 公司对于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第三方之间以服务为媒介进行物品交易(包括无形物品)等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⑧ 公司对于会员免费使用的服务,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第20条 (审判权及纠纷调整)
① 本条款中没有明示的事项遵守《电信事业法》等相关法令和商业惯例。
② 如果公司与会员之间就服务的使用发生争议,应真诚协议后解决纠纷,在进行协议前不得提起诉讼。
③ 如果对因使用本服务而引起的争议提起诉讼,以管辖本公司的总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附则]

本条款自2006年6月15日起施行。